票据的善意取得

2024-05-19 01:51

1. 票据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支付对价并且是完全一致,只要不是无偿,价格合理即可,略低是可以善意取得的(一般以不低于70%为标准):
《物权法》106条
《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的善意取得

2. 票据善意取得什么是善意的,什么是恶意的.

善意取得和出票取得是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的两种情形。成立善意取得,需具备四个要件:1、需从无权利人手中受让票据,即其前手为无权利人,如前手通过盗窃、欺诈、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2、受让人需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如背书交付、单纯交付(单,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3、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无恶意(受让时明知前手无权处分)或重大过失。4、受让人取得票据,给付了相应的对价。
恶意即指的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的。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3. 善意取得的票据法律规定有哪些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如下:
1、受让人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2、受让人是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受让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4、必须是给付相当代价取得票据。
一、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如下: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受让房地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应当交付给受让人。
二、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后果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后果有:
一、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在受让房地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应当交付给受让人;
二、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三、动产善意取得的介绍
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如下:(一)出让人无权处分;(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27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善意取得的票据法律规定有哪些

4. 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物权法》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有效票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取得如构成善意取得,应具备五项要件:①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处分权人,限于善意取得人的直接前手,非直接前手人为无处分权人时,票据抗辩的切断原理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的原理已有保护,不须适用善意取得原理;从有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也不须适用善意取得原理。②须以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即主要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如以其他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因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所以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仅对无处分权人享有一般债权。③须取得有效票据。票据的有效是享有票据权利的基础,无效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善意而取得无效票据的,同样不能享有票据权利。④须给付对价。完整享有票据权利的,应付有对价,善意取得同样应具备该项要件。⑤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指无直接恶意、间接恶意,也无重大过失和知悉抗辩原因,否则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5. 如何认定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有效票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取得如构成善意取得,应具备五项要件:①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处分权人,限于善意取得人的直接前手,非直接前手人为无处分权人时,票据抗辩的切断原理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的原理已有保护,不须适用善意取得原理;从有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也不须适用善意取得原理。②须以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即主要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如以其他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因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所以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仅对无处分权人享有一般债权。③须取得有效票据。票据的有效是享有票据权利的基础,无效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善意而取得无效票据的,同样不能享有票据权利。④须给付对价。完整享有票据权利的,应付有对价,善意取得同样应具备该项要件。⑤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指无直接恶意、间接恶意,也无重大过失和知悉抗辩原因,否则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如何认定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 谁有票据善意取得的案例?

某市一家医院与某医药股分有限公司于3月2日签订了一份药品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医药公司在4月底之前向该医院供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某类中成药2000箱,每箱1000元,合同标的总额为20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该医院签发了一张汇票交给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这张汇票的收款人是该医药公司,汇票金额为200万元,付款人为某商业银行,付款日期为出票后3个月。3月20日,医药公司准备持该汇票到商业银行提示承兑时,发现汇票遗失,于是向公安厅机关报案。后来查明,该汇票被王某等人盗窃。并且王某伪造了医药公司的签章并将该汇票转让给了一家化肥厂,化肥厂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石化公司,石化公司持该汇票到商业银行提示承兑,遭到拒绝。(化肥厂与某石化公司均为善意并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票据)针对这一案例我们来进行分析:汇票是被王某等人盗窃,显然王某等人为非法持票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12 条规定:“以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王某伪造了医药公司的签章并将该汇票转让给了化肥厂,由于是王某伪造了医药公司的签章,所以医药公司的出票行为不成立,因此医药公司并不对化肥厂负担票据债务。由于王某也不是以自的名义作的签章,所以王某对化肥厂亦不负担票据债务,因此化肥厂并不成立善意取得。这便是我前文中提到的使用票据过程中,转让方转让(处分)票据行为的效力存在缺陷有七种情况之一:持票人以偷盗、胁迫、欺诈等非法手段或依拾得取得票据并进行转让,即持票人在没有合法持票根据而持有票据的情况下进行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化肥厂变成了依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而又不属于票据代理人的持票人,即处分权人。化肥厂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石化公司,则化肥厂的后手某石化公司成立善意取得,以化肥厂作为票据债务人。从要件上来分析,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与须是给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票据这二点前面的已经确定。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这一点在案件中有叙述,因此此要件成立。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化肥厂在前手的转让情况下变成无处分权人(前面已有分析,这就不在做复述),因此此要件也成立。即四要件成立,某石化公司成立票据善意取得,商业银行就不应当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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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转让人须为票据记载的最后持票人(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
(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即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2)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参照适用。
一、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规定
1、依出票行为,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3、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4、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5、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6、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直接)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8. 票据所获的善意取得的多少条件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有: 1、票据权利是独立有效的; 2、出让票据的是无处分权人; 3、受让人是善意的;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办理了登记或交付的手续。根据《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